出版時間:2006-10 出版社:機械工業(yè)出版社 作者:谷正氣 頁數(shù):116 字數(shù):84000
內容概要
本書依照2004年汽車保險條款,從服務于廣大車主、汽車駕駛員的角度出發(fā),介紹了汽車保險與理賠的基本內容,并列舉了典型的汽車保險理賠的案例,分析了交通事故的處理問題、賠償問題,并總結出交通事故的預防措施、處理方法和賠償程序。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性強,是廣大車主、駕駛員進行汽車保險與索賠、應對交通事故、保護自身權益的實用資料。
書籍目錄
前言第1章 汽車保險基礎知識 1.汽車保險史話 2.了解汽車保險 3.保險的四大原則 4.汽車保險政策 5.新車險條款解讀 6.汽車保險的新動向 7.影響汽車保費的新因素 8.保險合同 9.保險責任 10.常用保險術語解釋 11.如何防止無效保單 12.汽車保險常見問題解疑 13.暫保單的作用第2章 如何投保汽車保險 1.投保的四項原則 2.投保方式 3.投保流程 4.汽車保險基本分類 5.基本險及險種責任 6.附加險及險種責任 7.汽車保險單證 8.投保方案選擇 9.如何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 10.如何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11.新車主如何確定汽車保險金額 12.二手車如何上保險 13.如何辦理退保手續(xù) ……第3章 行車意外情況和交通事故處理第4章 車輛保險索賠與理賠第5章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與訴訟
章節(jié)摘錄
29.賠償金計算案例(一) ?。?)案情 原告張某,被告耿某,原、被告系雇傭關系,原告雇被告為其駕駛魯A 一61707農用運輸車,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資800元。2001年12月14日,原 告以及其另一雇員李某乘坐被告駕駛的魯A一61707農用運輸車運輸章丘大蔥 ,23時50分,當車行至博孤路墾利路段,與墾利縣勝陀鎮(zhèn)宋家村宋某駕駛的 山東E一33410小型拖拉機相撞,造成一同乘車的李某受傷。因原、被告未表 明其雇主、雇員身份,交管部門認定,被告行車不注意安全,對事故負主要 責任;宋某夜晚在行車道停車未設立警示性標志,對事故負次要責任,原告 張某與李某對事故不負責任。責任認定書送達當事人后,當事人沒有申請復 議,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原告出面代表被告在交管部門簽了調解協(xié)議書,并 根據(jù)調解書進行了賠償。根據(jù)原告提供的有效單據(jù),認定原告支付李某醫(yī)療 費和支付救援、吊車等費用6733,2元,李某與被告在為原告所雇傭期間, 原告未給兩雇員購買保險。 原告訴稱,被告系原告雇傭的駕駛員,原告已支付李某醫(yī)療費等各種費 用12665.61元,現(xiàn)向被告予以追償。被告辯稱,被告是正確履行職務,無故 意和重大過失,對所造成的損失應由原告自行負擔,原告未經被告授權擅自 代表被告到交警部門簽署調解協(xié)議的行為無效。因此,應予駁回原告之訴訟 請求?!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是雇傭關系,被告系原告雇員,原告雇被告為 其駕駛魯A一61707農用運輸車,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資800元。2001年12 月14日,被告按原告要求駕駛原告的農用三輪車運蔥,在深夜行車,被告未 能完全盡到謹慎駕駛的義務,致使發(fā)生交通事故,交警認定被告負事故主要 責任,原、被告未表明雇主、雇員身份,原告以被告名義對外進行了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已經處理完畢,但對原、被告雙方內部之雇傭關系來講, 被告系按原告要求深夜行車,原告未對行車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且原告系經 商營利,其所獲收益遠遠要大于其向被告支付的固定工資,理應承擔風險, 故對事故所支付的各項費用,應由原告自行負擔。被告對該事故雖非故意, 但作為駕駛員未盡到應注意行車安全的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應賠償原告 一定的經濟損失。法院經綜合分析上述因素,參考原告經濟損失數(shù)額和原被 告的收益狀況,遂判決:①被告耿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經 濟損失2020元;②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法院宣判后,當事人在法定期 限內均未上訴?! ?0.賠償金計算案例(二) 江某在出車禍死亡后,其妻程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 告人李某除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外,還需賠償其腹中胎兒出生后的生 活費。近日,經江西省婺源縣人民法院調解,李某賠償程某各種損失共計10 多萬元,其中包括未出生胎兒的生活費2.85萬元。據(jù)悉,這是該院審理的首 例胎兒索賠案。 2005年2月3日,李某駕駛大貨車在婺源縣城違章超車,與一摩托車相碰 撞,造成駕駛摩托車的江某當場死亡。檢察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婺源法 院提起公訴,被害人江某的妻子程某同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 程某已懷有身孕,她除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外,還要求賠償未出 生子女的生活費3.4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胎兒出生后本應由程某和被害人江某共同撫養(yǎng),現(xiàn)江某 被撞身亡,胎兒出生后的被撫養(yǎng)權利已實際遭受侵害,未出生胎兒也是受害 人,依法享有獲得賠償?shù)臋嗬?。經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xié)議,被告人 李某自愿賠償了未出生胎兒的生活費2.85萬元及其他各項損失共計10多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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