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7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方鵬 頁數:287 字數:370000
內容概要
刑法科目是司法考試中難度最大的科目之一,其難度不僅體現(xiàn)在有數以百計的罪名需要記憶,數以萬計的法條、立法解釋、司法解釋需要熟悉,最具難度的地方在于其考察的精細。刑法司考命題一向以“細節(jié)決定成敗,對比體現(xiàn)差異”特征而著稱。 刑法考察的精細,首先體現(xiàn)在知識點考察的細致化、細微化方面。以刑法總論中的共同犯罪為例,共同犯罪是歷年司考的必考知識點,幾乎每年的案例分析題都圍繞著共同犯罪的問題展開。對于共同犯罪這一知識點,除了考察共同犯罪成立、部分犯罪共同說、共犯人的分類這些大的傳統(tǒng)的知識點外,還會考察間接正犯、犯罪集團、聚眾犯、對向犯、同時犯、片面共犯、共犯的責任范圍、共犯與身份、共犯與未完成形態(tài)、共犯與不作為這些細小的知識點,有時還會增加新的知識點。例如,在2007年司考中,首次考察了承繼共犯這個知識點,題目是:周某為搶劫財物在某昏暗場所將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經過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應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順利地將王某錢包拿走(2007年第2卷第53題)。問二人是否構成共犯?這里考察的是承繼共犯的成立條件。這個知識點在2008年司考中再次出現(xiàn),題目是:甲手持匕首尋找搶劫目標,見到丁后便實施暴力,用匕首將其刺成重傷,使之喪失反抗能力,此時甲的朋友乙駕車正好經過此地,見狀后下車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財物(約2萬元),然后逃跑,丁因傷勢過重不治身亡(2008年第2卷第94題)。該題不僅問二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而且問后加入者乙是否應對被害人的重傷、死亡承擔責任。相對于2007年只考察承繼共犯的成立條件這個知識點,2008年對于承繼共犯的考察,深入了一個層次,進一步考察了承繼共犯人(后加入者)承擔責任的范圍。這說明,司法考試中刑法對于知識點的考察,絕非一般化的泛泛而談、粗粗地考,而具有求精求細求深的趨勢。司法考試是選拔法律職業(yè)精英的資格考試,要求法律學人對于法律規(guī)定的掌握、對于法律理論的運用,更為細致深入,有高于常人的過人之處。
書籍目錄
第一編 刑法總論 第一章 刑法概說 第一節(jié) 刑法的概念、性質、任務和機能 第二節(jié) 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jié) 刑法的適用范圍 第二章 犯罪概說 第一節(jié) 犯罪的概念 第二節(jié) 犯罪的分類 第三章 犯罪構成 第一節(jié) 犯罪構成概述 第二節(jié) 犯罪客體 第三節(jié) 犯罪客觀要件 第四節(jié) 犯罪主體 第五節(jié) 犯罪主觀要件 第四章 犯罪排除事由 第一節(jié) 正當防衛(wèi) 第二節(jié) 緊急避險 第三節(jié) 其他犯罪排除事由 第四節(jié) 責任阻卻事由 第五章 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 第一節(jié) 犯罪既遂 第二節(jié) 犯罪預備 第三節(jié) 犯罪未遂 第四節(jié) 犯罪中止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七章 單位犯罪 第八章 罪數形態(tài) 第一節(jié) 實質的一罪 第二節(jié) 法定的一罪 第三節(jié) 處斷的一罪 第四節(jié) 罪數情況歸納 第九章 刑罰概說 第十章 刑罰種類 第一節(jié) 主刑 第二節(jié) 附加刑 第十一章 刑罰裁量 第一節(jié) 量刑情節(jié) 第二節(jié) 量刑制度 第十二章 刑罰執(zhí)行 第一節(jié) 減刑制度 第二節(jié) 假釋制度 第十三章 刑罰消滅 第一節(jié) 刑罰消滅概述 第二節(jié) 時效 第三節(jié) 赦免第二編 罪刑各論
章節(jié)摘錄
插圖:【問題】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wèi)?答案要點及解析王某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wèi),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1)本案不屬于預先設立防衛(wèi)裝置的行為。預先設立防衛(wèi)裝置,指在不法侵害發(fā)生之前,設置在不法侵害時可以阻止不法侵害發(fā)生的裝置。對于預先設立防衛(wèi)裝置的行為,如果設立裝置行為本身不合法構成犯罪,則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如果防衛(wèi)裝置針對不法侵害發(fā)生了作用,符合正當防衛(wèi)其他條件的,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但本案行為人在西瓜里暗中投毒,根本不能阻止他人正在實施的盜竊行為,而是在他人實施盜竊完畢后加害他人。危害發(fā)生在不法侵害結束之后,不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時間條件,應屬“事后防衛(wèi)”,可以故意犯罪論處。因防衛(wèi)過當指除不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限度條件外符合其他全部條件的防衛(wèi)情況,本案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因此也不以過失犯罪論處)。(2)在客觀方面,行為人的行為針對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將毒西瓜置于眾人可能取食的公開場合),行為本身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性;并且,已經發(fā)生了多人中毒死傷的危害公共安全后果,故應以(故意、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論處。(3)就題干描述的案情來看,王某應當知道插上白旗后他人仍有可能偷食西瓜,也就是明白自己的警示不能有效阻止結果的發(fā)生。認識到了結果發(fā)生的可能性,在有能力完全避免結果發(fā)生(不投毒)的情況下卻沒有實施避免行為,反而是實施增加結果可能性的行為(投毒),不屬于誠心地希望結果不發(fā)生,而屬放任結果發(fā)生,不能認定為過于自信的過失,而宜認定為間接故意。3.防衛(wèi)不適時。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時,進行所謂“防衛(wèi)”的,稱為防衛(wèi)不適時。防衛(wèi)不適時有兩種情況:①事前加害或事前防衛(wèi);②事后加害或事后防衛(wèi)。防衛(wèi)不適時構成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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