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自由心證與法定證據法制及其發(fā)展趨勢

出版時間:2012-3  出版社:廈門大學出版社  作者:姜禮增  頁數:256  

內容概要

  民事訴訟法院判決的基礎在于小前提事實的認定,而事實又靠證據來證明。至于法院要如何利用證據來認定事實,其方法有兩種,一為自由心證法制,一為法定證據法制。在大陸法系國家,因采用職業(yè)法官裁判制,證據的證據能力、證明力及案件事實,均由法官以自由心證裁量判斷,因此盛行自由心證法制。在英美法系國家,則采用陪審團裁判制,由當事人互相對抗,由陪審團認定案件事實。因陪審員并非法律專業(yè)人員,是以必須由法律事先規(guī)定一套復雜的證據規(guī)則,供陪審團遵循,因此傾向于法定證據法制。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jié)  研究動機  第二節(jié)  研究目的  第三節(jié)  研究范圍第二章  自由心證與法定證據法制之意義及歷史淵源  第一節(jié)  自由心證法制之意義  第二節(jié)  法定證據法制之意義  第三節(jié)  自由心證與法定證據法制之歷史淵源  第四節(jié)  神明裁判制度時代  第五節(jié)  主觀的自由心證法制時代  第六節(jié)  法定證據法制時代  第七節(jié)  客觀的自由心證法制時代第三章  自由心證與法定證據法制與訴訟行為的關系  第一節(jié)  民事訴訟行為的內涵  第二節(jié)  民事訴訟行為在兩岸關系的現狀  第三節(jié)  邏輯三階段訴訟行為之審判方法  第四節(jié)  訴訟行為審判方法的不同  第五節(jié)  職權進行主義與當事人進行主義的不同第四章  自由心證與法定證據法制與訴訟行為事實的關系  第一節(jié)  訴訟行為事實的意義  第二節(jié)  訴訟行為事實的種類  第三節(jié)  區(qū)別訴訟行為事實的必要性  第四節(jié)  訴訟行為事實與訴訟標的  第五節(jié)  訴訟行為事實與既判力  第六節(jié)  訴訟行為事實與爭點效第五章  自由心證與法定證據法制與訴訟行為證據的關系  第一節(jié)  訴訟行為證據之意義  第二節(jié)  訴訟行為證據之種類  第三節(jié)  訴訟行為證據之取得  第四節(jié)  訴訟行為證據之證據方法  第五節(jié)  訴訟行為證據之證據資料  第六節(jié)  訴訟行為證據之證據原因  第七節(jié)  訴訟行為證據之關聯性與證據能力  第八節(jié)  訴訟行為證據之證明力第六章  自由心證與法定證據法制之立法例  第一節(jié)  法國立法例  第二節(jié)  德國立法例  第三節(jié)  日本立法例  第四節(jié)  英國立法例  第五節(jié)  美國立法例第七章  我國臺灣地區(qū)法制之自由心證與法定證據法制  第一節(jié)  臺灣地區(qū)訴訟制度概論  第二節(jié)  臺灣地區(qū)訴訟審判之改革現況  第三節(jié)  臺灣地區(qū)民事訴訟法之規(guī)定  第四節(jié)  從臺灣地區(qū)刑事訴訟法之規(guī)定觀察其民事訴訟制度第八章  我國法制之自由心證與法定證據法制  第一節(jié)  我國訴訟制度概論  第二節(jié)  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guī)定  第三節(jié)  我國民事訴訟之自由心證  第四節(jié)  我國民事訴訟之法定證據  第五節(jié)  從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guī)定觀察我國之民事訴訟制度第九章  自由心證與法定證據法制有關證據規(guī)則之比較探討  第一節(jié)  職權進行主義與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比較探討  第二節(jié)  證據能力之自由心證與法定證據之比較探討  第三節(jié)  證明力之自由心證與法定證據之比較探討  第四節(jié)  證據能力及證明力之判斷是否構成判決違背法令之探討第十章  自由心證與法定證據法制有關證明度之比較探討  第一節(jié)  舉證責任  第二節(jié)  舉證責任和證明度的相互關系  第三節(jié)  舉證責任和證明度的困難所在  第四節(jié)  證明度的內涵  第五節(jié)  大陸法系國家立法例之證明度  第六節(jié)  英美法系國家立法例之證明度  第七節(jié)  臺灣地區(qū)訴訟法制之證明度  第八節(jié)  我國訴訟法制之證明度  第九節(jié)  立法例與民刑事訴訟法制證明度之比較探討  第十節(jié)  大陸法系國家與英美法系國家證明度的融合第十一章  結論——自由心證與法定證據法制之發(fā)展趨勢及修正商榷  第一節(jié)  自由心證法制之發(fā)展趨勢  第二節(jié)  法定證據法制之發(fā)展趨勢  第三節(jié)  有關是否制定統(tǒng)一證據法之商榷  第四節(jié)  民事訴訟法修正之商榷參考書目后記

章節(jié)摘錄

  二、兩岸民事法律行為的往來現狀  臺灣地區(qū)于1992年7月31日制定“臺灣地區(qū)與大陸地區(qū)人民關系條例”(以下稱“兩岸人民關系條例”),其中第63條第1款規(guī)定,兩岸人民間,或大陸地區(qū)人民相互間及其與外國人間,在大陸地區(qū)成立之民事法律關系及因此取得之權利、負擔之義務,以不違背臺灣地區(qū)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承認其效力?! 》囱灾?,若是在臺灣地區(qū)成立的民事法律關系及因此取得的權利、負擔的義務,在我國大陸地區(qū)的效力如何,是否承認其效力,則有疑義。按理,我國既然已經廢除了原來國民黨政府施行的“六法全書”法律,其準據法似應適用我國新制定保護人民的法律、法令,而無適用現行臺灣地區(qū)六法全書法律之余地。再者,由于臺灣地區(qū)是屬于我國領域內,若非涉及人或事的涉外法律關系,不論當事人的兩造是否為臺灣地區(qū)或大陸地區(qū)居民或法人,均與一般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不同,原則上亦無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審酌準據法之適用決定其權利義務關系狀態(tài)之余地?! ∥轭櫦皟砂赌壳凹热淮嬖谥喈惖姆瞵F狀事實,此與涉外民事規(guī)范法律沖突之情形相類同,及兼具兩岸法律關系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絕裁判,則于裁判時自應尋覓解決法令適用的方法。我國于1994年制定有《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于1999年發(fā)布《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其中第5條規(guī)定,臺灣同胞投資適用《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未規(guī)定的,比照適用國家有關涉外經濟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第6條規(guī)定,臺灣同胞投資,比照適用國家關于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guī)定。即以法律規(guī)定,將臺商投資的地位,列為和大陸其他企業(yè)同等的待遇,同時將臺商比照外商,適用關于涉外的經濟法規(gu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就有關訴訟管轄,也將臺灣地區(qū)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同列于規(guī)定中?! ×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6點規(guī)定,涉外商事合同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明示選擇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第48點規(guī)定,選擇的法律,是指有關國家及地區(qū)的實體法規(guī)范,不包括沖突規(guī)范和程序規(guī)范。第49點規(guī)定,當事人不能協(xié)商一致作出選擇準據法,人民法院應按照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地的法律原則適用之。第5點規(guī)定,外國法律的內容無法查明時,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50點規(guī)定,當事人不得規(guī)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或禁止性的規(guī)定。第5點規(guī)定適用外國法律,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  ?/pre>

編輯推薦

這本《論自由心證與法定證據法制及其發(fā)展趨勢——以兩岸民事訴訟法制為中心》由姜禮增著,本書即是以我國臺灣地區(qū)和祖國大陸有關訴訟審判自由心證和法定證據的相關規(guī)定為基點,以嚴謹的論述架構方式,從法體系的歷史淵源到比較法的相互印證逐一剖析,用通俗的語言、簡單明了的方式,整體地介紹一門艱深難懂的法律。可以說,本書是兩岸現今民事訴訟審判實務的縮影,足以提供給讀者一個不一樣的思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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