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7-12 出版社:山東大學出版社 作者:李建玲 頁數(shù):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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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本書力圖對刑事和解進行多元化、全方位的系統(tǒng)、詳盡的論述。全書共分十章、三十節(jié),緊緊圍繞著刑事和解這一命題展開,從刑事和解與被害人權(quán)利保障的緊密聯(lián)系著眼,涉及刑事和解的概念、特點、起源、發(fā)展、主體根源、理論基礎、價值效用、法思想、法權(quán)源依據(jù)、國內(nèi)外的實踐模式、與相關(guān)概念的比較與辨析、其反映的被害人權(quán)利保障模式、訴訟地位的變革、我國引入刑事和解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刑事和解的總體構(gòu)想與具體設計等方面。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刑事和解概說 第一節(jié) 刑事和解的概念與特點 第二節(jié) 刑事和解緣起的背景考察 第三節(jié) 刑事和解的起源與發(fā)展第二章 刑事和解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jié) 恢復正義理論 第二節(jié) 平衡理論 第三節(jié) 敘說理論 第四節(jié) 刑事契約理論 第五節(jié) 對刑事和解理論基礎的評述第三章 刑事和解的主體根源 第一節(jié) 被害人與犯罪人的互動關(guān)系 第二節(jié) 互動關(guān)系與刑事法律的關(guān)聯(lián) 第三節(jié) 互動關(guān)系折射與隱含的政策與刑罰理念第四章 刑事和解的法思想、價值與效用 第一節(jié) 刑事和解制度的法思想 第二節(jié) 刑事和解的法權(quán)源基礎 第三節(jié) 刑事和解的價值理論 第四節(jié) 刑事和解的優(yōu)勢效用第五章 刑事和解的國內(nèi)外實踐考察 第一節(jié) 國外刑事和解的實踐 第二節(jié) 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國的實踐探索模式第六章 刑事和解與辯訴交易之比較與辨析 第一節(jié) 辯訴交易概述 第二節(jié) 刑事和解與辯訴交易之比較 第三節(jié) 刑事契約關(guān)系有關(guān)問題探討第七章 刑事和解中被害人人權(quán)保障模式之嬗變 第一節(jié) 古代法律中的被害人人權(quán)保障模式 第二節(jié) 職權(quán)主義訴訟模式中的被害人權(quán)利保障 第三節(jié) 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中的被害人權(quán)利保障 第四節(jié) 刑事和解——由對抗向合作保護模式的轉(zhuǎn)化第八章 刑事和解中被害人訴訟主體地位的復歸 第一節(jié) 被害人訴訟地位的歷史沿革及現(xiàn)狀 第二節(jié) 被害人訴訟地位的理論依據(jù) 第三節(jié) 刑事和解下被害人刑事訴訟中心地位的復歸第九章 我國引入刑事和解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第一節(jié) 引入刑事和解的必要性 第二節(jié) 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分析第十章 我國刑事和解的總體構(gòu)想 第一節(jié) 刑事和解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定位與適用階段 第二節(jié) 刑事和解在偵查階段的適用 第三節(jié) 刑事和解在審查起訴階段的適用 第三節(jié) 刑事和解在審判階段的適用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 刑事和解概說 第二節(jié) 刑事和解緣起的背景考察 刑事和解產(chǎn)生的社會背景較為復雜,有學者認為生要是基于兩個背景因素,即以被害人為導向的刑事保護政策思潮的勃興和以罪犯為中心的監(jiān)禁、矯正政策的失敗。其中,起主導作用的因素是對被害人的保護運動,但是,如果沒有對監(jiān)禁矯正政策的反思,刑事和解在西方也不可能達到今天的繁榮。我們認為,除上述兩個背景因素之外,被害人權(quán)利保護的復興和利益恢復理論的興起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一、被害人學的產(chǎn)生 被害人學肇始于18世紀中葉,但前期一直專注于對犯罪行為和犯罪人格的研究,直到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后,刑事被害人才逐漸成為被害人學的研究對象。德國犯罪學家漢斯·馮·亨蒂希于1941年發(fā)表的《論作案者與受害者之間的相互影響》一文,率先提出被害人在犯罪學研究中的地位,他認為“在犯罪進行過程中,受害者不再是被動的客體,而是主動的主體”。海希德隨后出版了《犯罪人和被害人》一書,由此掀起了國際范圍內(nèi)被害人學研究的浪潮。被害人學最早研究的重點放在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的互動關(guān)系上,從被害人角度研究犯罪預防的措施與對策。20世紀60年代之后,被害人學的主要內(nèi)容開始圍繞被害人的刑事保護展開。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傷害,這種傷害理應得到合理的保護、治療與恢復。被害人所受傷害有的直接來自犯罪行為,也有的是緣自被害后受到社會的正式與非正式反應而產(chǎn)生的所謂“二次受害”;既有對被害人身體和財產(chǎn)等形成的有形損害,也有心理、名譽上所遭受的無形損害。日本學者大谷實認為,保護被害人刑事政策上的意義在于,維持、確保國民對刑事司法在內(nèi)的法秩序的信賴,由此而對預防犯罪和維持社會秩序作出貢獻;相對于被害人保護的本體目標,推進犯罪人重返沒有敵意的社會只是它的附屬效果。德國犯罪學家施奈德則提出,出于保護被害人的目的,刑事司法機構(gòu)的任務是平息罪犯和受害者之間的怨恨,確認和發(fā)展社會生活的準則和價值。但是,“直至今日,依據(jù)犯罪行為和罪犯制定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都沒有能出色地完成上述這一任務”。在落實對被害人的保護方面,從20世紀60年代起,美國、英國、加拿大、新西蘭等國家先后開始確立對受到暴力犯罪行為侵害的被害人的國家補償制度。在此基礎上,日本法律中還進一步規(guī)定了告訴、告發(fā)、請求制度和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制度。在第七屆關(guān)于犯罪預防和犯罪人待遇的聯(lián)合國大會上,被害人保護與補償也成為議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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