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6 出版社:中信 作者: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道可特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頁數(shù):341 字數(shù):2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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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最新最火的PE形式。有限合伙是在美國已廣泛應用的基礎上,近期在中國深入推廣的PE組織形式。成立私募公司,首先想到的問題就是成立何種組織形式的公司,但是由于在中國此類理論知識尚顯匱乏,私募公司一直在尋求一條更加深入地了解這一組織形式的通道。
專業(yè)的實務內容。本書討論了各種約定而成的法律關系形態(tài);深入細致地描述了有限合伙制PE運作中各個細節(jié)的操作模式、方式、規(guī)律以及法律風險;對很多實踐中存在的但理論上尚未研究的問題進行大膽探討,在歸納概括的前提下,對其存在的意義和法律風險防范進行提示。
作者簡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
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以公司化運營管理為顯著特點,以私募股權投融資法律服務為核心,以證券發(fā)行和上市(IPO)、上市公司的再融資、并購重組、產權交易和“新三板”等法律服務為延伸,致力于打造資本市場法律服務領域的專業(yè)化精品所。道可特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投資管理、資本運營顧問、資產管理等投行服務為核心業(yè)務,以企業(yè)戰(zhàn)略咨詢、管控設計、品牌管理等為配套服務,同時在診斷式服務的過程中,帶動投融資,陪伴中小企業(yè)成長。
主要撰稿人劉光超,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創(chuàng)始合伙人、主任,畢業(yè)于北京大學法學院,律師執(zhí)業(yè)十余年,曾在大型國企、知名民企擔任高管,長期致力于資本市場服務領域,現(xiàn)為北京市人民政府特邀建議人,朝陽區(qū)人大代表,朝陽區(qū)政府法律顧問,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理事,《中國律師》特邀理事,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風險投資與私募股權專業(yè)委員會委員。
書籍目錄
叢書總序
前 言
第一章 有限合伙的理論與制度基礎
第一節(jié) 有限合伙制度概述
一、合伙制度
二.有限合伙制度
三、有限合伙與其他制度形式的比較
第二節(jié) 有限合伙理論體系
一,GP和LP的基本理論
二、有限合伙中的責任
三、有限合伙的適用
第三節(jié) 我國有限合伙的沿革和法制基礎
一、我國有限合伙的立法沿革
二、<合伙企業(yè)法)出臺及修訂情況
三、有限合伙制度的配套法規(guī)體系
第二章 有限合伙制度與PE的結合 ’
第一節(jié) 國外有限合伙對PE發(fā)展的貢獻
一、有限合伙在國外PE中的運用狀況
二、有限合伙在國外PE中發(fā)展的原因
三、有限合伙對國外PE發(fā)展的實際貢獻
第二節(jié) 有限合伙在中國PE中的運用
一、有限合伙在中國PE中的運用狀況
二、有限合伙在中國PE中的運用特點
三.有限合伙對中國PE發(fā)展的影響
第三節(jié) 中國PE選擇有限合伙制的考慮因素
一、有限合伙PE與類似制度比較
二、中國PE選擇有限合伙應考慮的因素
三、有限合伙制PE的操作性問題
第三章 有限合伙制PE的募集與設立
第一節(jié) 有限合伙制PE的發(fā)起
一、有限合伙制PE的發(fā)起模式
二、有限合伙制PE與其他形式PE發(fā)起模式的區(qū)別
三、有限合伙制PE發(fā)起模式對募集設立的影響
第二節(jié) 有限合伙制PE的募集準備
一、募集總體思路
二、GP的選擇和組建
三、《募集說明書》
四、募集資源的整合
第三節(jié) 有限合伙制PE的募集操作
一、募集方式和渠道的選擇
二、募集的流程和規(guī)范化操作
三、募集的變化和終止
第四節(jié) 有限合伙制PE的設立
一、有限合伙制PE募集與設立的關系
二、設立有限合伙制PE的考慮因素
三、設立有限合伙制PE的流程和操作規(guī)范
第四章 有限合伙制PE的管理與運作
第一節(jié) 有限合伙制PE的基礎框架
一、GP與LP的一般性責權利
二、GP與LP的基礎關系
三.有限合伙制PE的運作管理原則
第二節(jié) 有限合伙制PE的決策管理
一、有限合伙制PE的經(jīng)典決策機制
二、經(jīng)典決策機制中的各機構職能
三、中國有限合伙制PE在決策機制方面的變異
四、有限合伙制PE的投資決策流程關鍵環(huán)節(jié)
第三節(jié) 有限合伙制PE的執(zhí)行事務管理
一、有限合伙制PE的合伙事務執(zhí)行
二、有限合伙制PE的管理模式
三、基金管理人的發(fā)展模式
第四節(jié) 有限合伙制PE的分配管理
一.有限合伙制PE的管理費
二、有限合伙制PE的收益分配
三、有限合伙制PE的虧損承擔
第五節(jié) 有限合伙制PE的監(jiān)督控制
一、有限合伙制PE對GP、LP的行權限制
二,有限合伙制PE對GP、LP關聯(lián)交易和同業(yè)競爭的處理
……
第五章 有限合伙制PE的投資與退出
第六章 有限合伙制PE的變更、退伙與清算
第七章 有限合伙制PE中的新發(fā)展
附錄
章節(jié)摘錄
(2)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普通合伙人。如果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那么一般情況下能夠滿足有限合伙對普通合伙人的本質特征的要求:具備經(jīng)營管理能力以及風險和責任承擔能力。但是有必要注意的是: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能否成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在不同的法律環(huán)境下往往是不同的。 在英美法系中,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都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人,比如合伙、公司、政府、政府分支機構以及信托機構等;然而在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和地區(qū)的立法中,卻出現(xiàn)了禁止法人成為普通合伙人的情況,如日本和我國臺灣省等。我國現(xiàn)行《合伙企業(yè)法》雖然允許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成為普通合伙人,卻對此也有一些限制。如我國《合伙企業(yè)法》第三條規(guī)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yè)、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薄 ≈越狗ㄈ顺蔀镚P,在不同的立法中可能有不同的考慮。我國在《合伙企業(yè)法》修訂之前也是不允許法人成為GP的,但那時是在實際經(jīng)濟中,我國還是存在法人合伙的,比如,合伙型聯(lián)營,其本質就是法人合伙。 所以在《合伙企業(yè)法》修訂的時候,也允許法人成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但之所以禁止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yè)、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yè)單位、社團為普通合伙人一般認為是出于對國有資產、公共資產的保護?! ?.實踐考量 雖然從理論上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都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人,并且在實踐中也確實存在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充當普通合伙人的情況,但是從根本上說最能滿足有限合伙對普通合伙人本質要求的是法人。法人之所以成為最適合充當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的原因在于:第一,法人可以通過一定的途徑和手段聚集當時業(yè)內最好的經(jīng)營管理者,這是自然人和非法人組織所不具有的;第二,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的能力也是最強的,不僅有利于對有限合伙債權人的保護而且能夠避免法人的股東直接暴露在無限責任之中。所以,法人已越來越多地成為普通合伙人的首要選擇?! ∪绻鸏P也想成為GP參與到有限合伙的經(jīng)營管理中,那么,LP既可以選擇成為已設法人型GP的股東或者雇工,也可以自己作為發(fā)起人重新設立一個新的法人型GP,這樣都有利于有實力的LP充分掌握有限合伙的發(fā)展。 如果因為GP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死亡或宣告死亡等情形,不能再作為GP時,GP的繼承人并不當然取得普通合伙人地位;如果此時有限合伙沒有其他GP,又無法在合理期限內確定GP的情況下,有限合伙可能會提前解散?! 。ǘ㎜P的基本理論 1.LP的概念、特征和主體范圍 LP,Limited Partner的縮寫,即有限合伙人,是指承擔向有限合伙主要的出資義務,卻不參與有限合伙的經(jīng)營管理,并且僅以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伙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從上述定義中,我們發(fā)現(xiàn)有限合伙人的特征:其一,具有雄厚的財產實力,其二,只承擔有限責任。但有限合伙人最本質的特征是要具有雄厚的財產實力?! ∷?,不管是自然人、法人還是非法人組織還是其他機構,只要是具備了一定的財產實力,并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都可以成為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所以,有限合伙人的主體范圍比較廣泛。在立法實踐中,各國的法律對有限合伙人的主體范圍也幾乎沒有限制。如美國在1976年修訂的《統(tǒng)一合伙企業(yè)法》中,有限合伙人的主體范圍包括自然人、合伙、有限合伙、信托機構、集團、聯(lián)營以及公司等;我國《合伙企業(yè)法》也規(guī)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都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pre>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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